2024
07/12
10:51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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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娟等4位代表:
您好!您在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米东区再生水水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乌鲁木齐市再生水水费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现行城市水价情况
(一)分类及构成
我市现行城市用水按照六类水价进行分类,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最终到户水价构成包括: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重点水利建设投资费、排水管网维护费。
(二)终端用户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3.25元/m³、工业用水4.74元/m³、商业服务业用水6.48元/m³、绿化环卫消防用水2.05元/m³、基建用水7.02元/m³,特殊用水18.90元/m³。
(三)企业成本水价
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公司(下称水投集团)是本市主要再生水经营企业,按照现有设施供应再生水,水投集团再生水成本在2.39~3.03元/m³,含折旧费、运行费、维修费、利息。
二、乌鲁木齐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形式现状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
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和《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健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新发改环资〔2021〕327号)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价格机制,取消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政府定价,指导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的要求,再生水销售价格已从政府定价目录移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再生水销售价格。
三、乌鲁木齐市再生水使用价格存在问题
(一)由于地势原因和污水厂现状布局,导致再生水利用成本过高
我市南高北低,污水处理厂均位于城市的北部,再生水利用需通过管道加压方式,输送到城市的南部进行回用,导致再生水回用成本过高。以乌鲁木齐河湖水系连通系统(再生水扬水工程)为例,将城北再生水厂的处理的再生水通过4级泵站加压提升到城市南部,其单位水量直接运行费为2.18元/m³,如考虑折旧等运营成本为4.27元/m³。
(二)再生水利用政策体系不健全,再生水与绿化用水未形成水价激励机制
根据自治区10部门联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的要求,目前我市还未出台再生水利用工作系统性推进的指导性政策法规,绿化用水与城市自来水无法形成良好的比价关系,未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严重制约了再生水有效利用,再生水市场培育和推进难度较大。
四、我局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完善再生水利用政策体系
制定《乌鲁木齐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规范再生水利用工作。
(二)配合跟进水价调整工作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简化水价构成分类,提出有关水价调整建议,完善与水资源稀缺程度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原水价格与再生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作。
(三)加快推进再生水支管网建设
加快二、三级支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范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降低再生水成本。
五、对本议案的答复
建议加强再生水用户和运营企业协商沟通。米东区政府与水投集团加强沟通协商,统筹兼顾水资源节约利用、水污染防治、价格承受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以协调解决。
2024年7月12日
联系单位: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联系人:李艳霞 联系电话:0991-46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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