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03

16:0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配备安全总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住所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

(三)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生产、储存、运输、处置、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

(四)粉尘涉 爆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企业;

(五)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

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配备安全总监。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矿山企业含外包工程的作业人员;本条规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依照统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总监选任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安全总监任免动议,以正式文件方式任免安全总监。

第五条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建议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议事协调组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情况;

(四)组织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

(六)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诚信体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评价工作;

(七)组织处置或者受委托处置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组织调查政府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

第六条 企业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取得安全总监的意见:

(一)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

第七条 企业依法成立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专题报告。

安全总监应当每年向企业领导班子、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第八条 企业应当赋予安全总监下列职权: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力;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及任免的建议权;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决策权;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费用的审核权;

(五)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等的责令停产、停工的权力;

(六)有关部门及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担任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二)熟悉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四)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 安全总监由企业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总监及其工作职责向本企业人员公示。

企业任免安全总监,应当自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 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安全总监,企业应当免去其职务。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员,以及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生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安全总监。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自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安全总监。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自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有关决策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违反禁入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改正,对其进行动态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总监未接受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商自治区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