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三)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运输综合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指导道路运输管理和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的准入制度、技术规范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交通运输从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提出交通运输系统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管理,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交通运输行业价格。
(五)承担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承担管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参与市本级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管辖国道、省道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和国道省道建设的协调职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
(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建设市场,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辖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八)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交通运输有关信息。
(九)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十)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法治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贯彻交通运输管理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管理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承办交通运输行业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交通运输管理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权限内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事项。
(五)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交通运输系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政府采购;承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融资、引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批复;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竣工决算和专项资金运作进行审计。
(六)综合规划处。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国道、省道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提出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负责权限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后期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运行分析及其信息工作。
(七)运输管理处。参与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拟订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有关政策、制度和运营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客货运输场站及渔船检验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八)建设管理处。负责交通运输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市场管理、信用管理工作;拟订交通运输建设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运输建设行业安全监督工作;承担管辖国道、省道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及行业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与应急处。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渔船及管辖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反恐维稳工作和交通运输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重要时节运输保障及抢险抗灾等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科技信息处。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及重大交通科技信息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负责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3名。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