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03
17:16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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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提高装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标识与监控》等政策法规及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导向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建筑垃圾为重点,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总基调,统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引领。针对我市当前建筑装修垃圾收运体系不健全、处置全过程监管不到位、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管理手段不足等突出问题和难点堵点,深入推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重点问题有效解决。
2.坚持权责明确和多元共建。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进一步厘清建筑装修垃圾管理部门职责,发挥全社会行业力量,按照党政主导推动、部门协同推进、企业自我约束、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的建设模式,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施策。立足辖区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实际和特点,清晰定位目标,突出重点任务,发挥优势、补齐短板,找准入口、精准发力,持续提升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无害化”的总体目标。完善建筑装修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体系建设,规范建处置全过程管理,有效抑制建筑装修垃圾环境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倾倒、收集、运输、中转、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二、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等。负责督导、考核评价属地管理部门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数据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市建筑装修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二)属地人民政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统筹辖区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属地规范性管理文件,组织开展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全过程管理,监督相关责权单位逐级完善建立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等,落实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目标任务,保障管理经费。
(三)属地责权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辖区建筑装修垃圾业务行政许可审批、处置数据统计分析、计划设置辖区末端处置消纳设施、日常监督管理、违法查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更新公示、公开核准运输企业目录、消纳设施目录信息,提升服务质量。
(四)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的由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或组织,负责管理范围装修垃圾收集点或箱体设施放置点的设置和规范管理、宣传引导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被委托管理范围装修垃圾收集点或箱体设施放置点的设置和规范管理、宣传引导工作。专人管理,指定堆放点位,保持堆放点周边卫生整洁,明确投放规范、投放时间,委托核准运输车辆集中运输装修垃圾,并建立数据统计台账,定期报送属地管理部门。落实管辖区域的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运输、倾倒装修垃圾行为,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告。
(五)装修单位(个人)或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收集,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亦可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企业预约上门有偿清运或袋装自行清运至指定场所。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建筑装修垃圾分类处置
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依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这两种类别进行分类。在装修过程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并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装修垃圾中有毒有害垃圾,则应当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1.源头分类: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类袋装收集,金属类、塑料类、包装纸类等可低价值回收的物品,应优先就近回收至相应的废弃物资源回收站进行处理;砖石混凝土类、木质类应当按照要求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处置场所。有毒有害,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2.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分类:进行集中收集,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予以破碎、筛分,分选为砖石混凝土类、木质类、金属类、玻璃类、塑料类等,并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推进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
完善建立建筑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体系,结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投资企业处理能力,鼓励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分区设立收集分拣转运站、筹建专业收集运输队伍,全过程规范管理,确保垃圾供应量,保障企业发展。辖区未建设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的区(县),应结合需求实际设置收集分拣转运站,鼓励具备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投资设置处置设施,亦可鼓励辖区建筑装修垃圾核准企业投资设立收集分拣转运站,并与具备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合作“无害化”处理装修垃圾。
1.收集:应鼓励预约上门收集或设置收集点集中收集。属地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我市建筑装修垃圾核准运输企业目录、消纳设施目录,包括企业联系人、车辆载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基础信息,便于企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和人民群众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收集、清运队伍处置建筑装修垃圾。自行清运的应及时向所在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或组织报备,按照就近处置原则,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理。
2.运输:运输企业应依法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证件,运输车辆应符合地方技术标准和地方管理规章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装修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过程全密闭运输,箱体宜优先采用硬质材料封闭箱体上盖密闭收集(上盖设置活动倾倒入口),或采用有效覆盖,装载垃圾不得高出箱体。自行清运建筑装修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3.处理:按照管理部门指定核准消纳场所集中处理,建筑装修垃圾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方式,建筑装修垃圾具有很高的资源化再生利用价值,辖区具备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的区(县),应优先调配至资源化利用处置场集中处理消纳,并根据企业资源化利用处理能力,发挥企业优势,协同处理乌鲁木齐市城市范围内建筑装修垃圾。未建设具备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的辖区,应推行建筑装修垃圾收、运、处一体化建设,鼓励辖区收集运输企业联合设置收集分拣转运站、资源化再利用场所或鼓励我市具备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在辖区投资建设收集分拣转运站,集中收集,分类“无害化”处理。
(三)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业务审批
1.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业务审批。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属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施工单位或居民宜优先预约核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联单溯源管理;自行收集运输的应在所在物业或社区报备,明确处置量、自行运输车辆、时间、消纳场地等信息,全过程联单溯源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2.建筑装修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3.核准名录公示公开。各区(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运输企业、消纳设施信息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建立城市核准运输企业名录、消纳设施名录,通过公众平台及时公示公开。
(四)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场、站选址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法规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纳入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依据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规范内容,选址、建设转运调配和末端消纳设施。
(五)全过程联单管理
1.产生垃圾源头管理。单位在装修施工前,应到所在区(县、甘泉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方可按要求处置建筑装修垃圾;个人或委托核准运输企业应到所在物业或社区报备,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倾倒,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垃圾源头单位或个人应联单确认产生建筑装修垃圾信息。
2.规范运输管理。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应当在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单位应分别与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严禁将建筑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单位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受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建筑装修垃圾实行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详见附件1),核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建筑装修垃圾过程,应完成运输企业确认第二联单信息,取得产生垃圾单位或个人确认第一联单信息、消纳处置单位确认第三联单信息,联单完成及时反馈产生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存档,属地管理部门完善建筑装修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统计信息台账,强化溯源管理,遏制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3.强化末端消纳管理。管理部门应采取日常检查和数字化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和智能化管理。监督消纳处理单位落实末端联单确认制度,建立消纳处理台账,有效统计进场装修垃圾来源、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监督消纳处理单位有效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主动公开建筑装修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处理类别、处理方式等信息,严禁违法消纳其他垃圾,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安全管理。属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被监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运输单位应当加强驾驶员和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防止行车事故发生。末端处置单位应当落实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安全运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建筑装修垃圾管理问题短板和危害性,政府主导,统筹推进规范管理措施,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参与末端资源化利用消纳设施建设,保障我市“无废城市”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是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统筹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联动,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打造良好市场秩序。
(三)强化监督考核,促进履职尽责。市城管局、区(县)人民政府、甘泉堡管委会,属地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加大督导、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管理问题,跟踪落实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质量。
(四)强化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参与。通过媒体发布、管理对象动员、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关注、参与度,引导人民群众及社会企业单位规范处置建筑垃圾,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
附件: (运输企业)城市建筑装修垃圾转运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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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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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单位(个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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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种类: |
□装修垃圾 |
□拆除垃圾 |
□工程渣土 |
□工程泥浆 |
□工程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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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总量(m3): |
运输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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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
产生地址: 产生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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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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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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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
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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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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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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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利用方式: |
□基础回填 |
□绿化用土 |
□资源化利用 |
□低洼地改造 |
□废弃山塘回填 |
□其他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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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总量(m3): |
运输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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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
处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1.每完成一个运输项目,填报一份。
2.由运输单位将此联单及时反馈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存档。
3.跨区域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须征求受纳地县级以上消纳场所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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