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17

16:08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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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实施方案(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停车场经营市场竞争与活力,盘活优化停车场公共资源,规范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服务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城管局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实施方案(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2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市城管局。

联系人:梅文鹏    联系电话:0991-4600010

传真:0991-4600010

电子邮箱:125670530@qq.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

实施方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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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乌鲁木齐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

实施方案(修订稿)

近年来,市城市管理局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大力推进落实民生实事,通过挖掘土地资源建设停车场(库)、优化道路资源设置停车、盘活闲置资源共享停车泊位等措施有效缓解了部分区域停车紧张问题。为进一步激发停车场经营市场竞争与活力,盘活优化停车场公共资源,增加停车场交易费征缴,规范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服务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共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决议精神,实施停车场管理服务改革,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市停车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实现全市停车场由多家企业公开公平经营的市场竞争机制,在不增加市民停车成本的前提下,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效率和行业服务水平。同时,激发停车场经营企业内在动力,释放经济活力,实现财政收入提高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促进停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主体、方式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占用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共有产权停车场(部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主体由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产权人协商决定。

(二)交易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产权主体,其经营权交易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实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工作。

(三)交易方式交易期限

依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通过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各区结合辖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运营的实际情况实施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具备交易条件的占用道路停车场可先行先试,原则上成熟一个停车场、交易一个停车场;成熟一个区域、交易一个区域”。2025年为试行期,试行结束后,交易期限5年为宜(可优先续签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四、主要任务

(一)理顺相关政策

建议废止《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5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委托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二)做好衔接工作

1.行政审批有效期的衔接。区县应做好实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经营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待行政审批有效期到期后,不再以年为时限进行审批,应根据经营权交易工作体推进情况而定,便于后续经营权交易工作的开展和衔接(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停车场设施设备的衔接。对停车场原经营主体投入建设未达到报废年停车场设施设备(包括停车场岗亭、道闸、抓拍设备等),由区(县)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剩余价值评估或与原经营主体协商决定,按照评估或协商后的公允价值向原经营主体支付相关。(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乌鲁木齐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建设

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停车场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上传相关停车数据。各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搭建区级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停车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及停车管理平台的统一部署。

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点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直接上传泊位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规定,经公共资源交易确定的停车场经营主体,须按照乌鲁木齐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建设要求及工作时限,乌鲁木齐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实时上传相关停车数据。(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城管局)

五、实施步骤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整体分为经营权评估实施方案制定、实施交易行政审批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经营权评估

1.摸底调查。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纳入经营权交易的停车场进行摸底,建立应交易台账。

2.资产评估。区(县)人民政府作为主体,确定本辖区经营权交易具体责任单位,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编制、完善、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二)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3.方案编制及报批。区(县)具体责任单位编制本辖区经营权交易实施方案,报区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内容、经营模式等进行论证审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第三阶段:交易

4.完成交易通过网络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主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5.合同签约。区(县)具体责任单位与中选经营主体签订经营权交易协议,中选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公共资源经营权交易费,并发布公告

(四)第四阶段: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办理临时占道行政许可,向中选经营主体发放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选经营主体严格依照停车行业管理规范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属各相关部门实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项目的前期摸底统计工作,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编制完善资产评估报告;负责辖区内占用公共资源停车场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完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相关程序,监督指导协调各区(县)做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发交易工作指引,明确交易审批程序、前置条件、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制定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规范;做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财政部门做好无权属证明停车场资产经营权交易的决策建议、资产经营权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核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区(县)发改部门做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各区(县)做好共有产权停车场的确权工作。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城管局做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工作;负责做好违法停车执法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工作是促进停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济活力的有效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细化实施方案,抓紧抓好工作落实,有序推进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交易工作。

(二)规范管理,建强从业队伍。市城管局监督、指导各区(县)做好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停车场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停车场经营单位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加强停车场从业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统一标识,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为市民提供优质停车服务。

(三)加强督察,严查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优化乌鲁木齐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市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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