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23
16:26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委托机关: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康利民
受委托组织: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委托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行使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现通过本委托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承担下列许可事项: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7.燃气经营许可
8.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9.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10.门头牌匾许可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二、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
2.向受委托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前述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及时通知受委托组织。
3.指导受委托组织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常态化对受委托组织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并为其提供规范的文书格式。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建立审批事项工作机制,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进行精准指导。
5.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事项、名称、依据、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6.密切跟踪委托事项的行使,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监管,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纠正、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7.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委托事项,负责受委托事项的受理、办理、咨询、协调等工作,使用指定的线上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
2.严格限于委托范围内行使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3.受委托组织应当通过相应政府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并根据改革进展,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按照要求线上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组织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5.受委托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常态化组织行使委托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6.受委托组织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定期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使委托事项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中附件第7-9项需每件报备;附件第1-4、10-11项每3个月报告1次;附件第5-6项每半年报告1次;第11项每年报告1次,具体报告时间由委托机关对应的业务科室决定。
7.承担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8.受委托组织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9.对委托事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机关、接受指挥并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标准和程序
受委托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受委托事项。
(二)委托事项文书用印
委托机关提供统一制式文书和许可专用章(带标注),由受委托组织自行制作文书并加盖印章。
(三)其他要求
1.受委托组织应当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办理结果应及时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新疆)、“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并公示委托事项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监管。
2.受委托组织应建立承接委托事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委托业务,建立台账。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受委托工作办理情况,并同时报送办件台账,具体格式由委托机关的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规定。
五、责任划分
(一)受委托组织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因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行为和产生的结果导致针对委托机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由受委托组织负责提供举证材料,并配合委托机关协商出庭应诉人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等相关事宜。
(三)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组织的过错或违法行使委托事项,导致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后向受委托组织追偿或行政相对人直接要求受委托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委托期限
1.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委托书签署后,委托机关暂停接收受委托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需办理委托事项的,向受委托组织提出申请办理;已受理的事项,委托机关应当继续完成办理。
七、委托的解除与终止
(一)受委托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委托或者委托的部分条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1.未按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审查、审批,造成违规审批现象的;
2.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严重影响委托事项行使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行使、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行使或禁止以委托方式行使的;
2.委托机关经评估决定不再委托行使的;
3.委托机关的职能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相关行使委托事项职能的;
4.在委托事项行使过程中,受委托组织被撤销的。
八、其他事项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3.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持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政职权事项 |
权利类型 |
赋权 方式 |
1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3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委托 |
4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5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6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7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8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9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0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门头牌匾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1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2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委托书
委托机关: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康利民
受委托组织: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陈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委托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行使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现通过本委托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承担下列许可事项: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7.燃气经营许可
8.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9.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10.门头牌匾许可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二、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
2.向受委托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前述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及时通知受委托组织。
3.指导受委托组织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常态化对受委托组织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并为其提供规范的文书格式。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建立审批事项工作机制,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进行精准指导。
5.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事项、名称、依据、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6.密切跟踪委托事项的行使,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监管,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纠正、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7.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委托事项,负责受委托事项的受理、办理、咨询、协调等工作,使用指定的线上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
2.严格限于委托范围内行使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3.受委托组织应当通过相应政府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并根据改革进展,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按照要求线上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组织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5.受委托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常态化组织行使委托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6.受委托组织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定期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使委托事项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中附件第7-9项需每件报备;附件第1-4、10-11项每3个月报告1次;附件第5-6项每半年报告1次;第11项每年报告1次,具体报告时间由委托机关对应的业务科室决定。
7.承担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8.受委托组织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9.对委托事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机关、接受指挥并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标准和程序
受委托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受委托事项。
(二)委托事项文书用印
委托机关提供统一制式文书和许可专用章(带标注),由受委托组织自行制作文书并加盖印章。
(三)其他要求
1.受委托组织应当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办理结果应及时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新疆)、“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并公示委托事项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监管。
2.受委托组织应建立承接委托事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委托业务,建立台账。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受委托工作办理情况,并同时报送办件台账,具体格式由委托机关的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规定。
五、责任划分
(一)受委托组织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因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行为和产生的结果导致针对委托机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由受委托组织负责提供举证材料,并配合委托机关协商出庭应诉人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等相关事宜。
(三)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组织的过错或违法行使委托事项,导致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后向受委托组织追偿或行政相对人直接要求受委托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委托期限
1.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委托书签署后,委托机关暂停接收受委托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需办理委托事项的,向受委托组织提出申请办理;已受理的事项,委托机关应当继续完成办理。
七、委托的解除与终止
(一)受委托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委托或者委托的部分条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1.未按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审查、审批,造成违规审批现象的;
2.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严重影响委托事项行使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行使、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行使或禁止以委托方式行使的;
2.委托机关经评估决定不再委托行使的;
3.委托机关的职能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相关行使委托事项职能的;
4.在委托事项行使过程中,受委托组织被撤销的。
八、其他事项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3.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持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政职权事项 |
权利类型 |
赋权 方式 |
1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3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委托 |
4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5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6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7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8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9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0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门头牌匾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1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2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委托书
委托机关: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康利民
受委托组织: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瀚海东街2345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委托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范围内行使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现通过本委托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承担下列许可事项: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7.燃气经营许可
8.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9.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10.门头牌匾许可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二、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管理范围内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
2.向受委托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前述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及时通知受委托组织。
3.指导受委托组织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常态化对受委托组织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并为其提供规范的文书格式。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建立审批事项工作机制,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进行精准指导。
5.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事项、名称、依据、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6.密切跟踪委托事项的行使,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监管,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纠正、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7.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组织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行使委托事项,负责受委托事项的受理、办理、咨询、协调等工作,使用指定的线上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
2.严格限于委托范围内行使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3.受委托组织应当通过相应政府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并根据改革进展,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按照要求线上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组织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5.受委托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常态化组织行使委托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6.受委托组织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定期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使委托事项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中附件第7-9项需每件报备;附件第1-4、10-11项每3个月报告1次;附件第5-6项每半年报告1次;第11项每年报告1次,具体报告时间由委托机关对应的业务科室决定。
7.承担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
8.受委托组织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9.对委托事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机关、接受指挥并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标准和程序
受委托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受委托事项。
(二)委托事项文书用印
委托机关提供统一制式文书和许可专用章(带标注),由受委托组织自行制作文书并加盖印章。
(三)其他要求
1.受委托组织应当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办理结果应及时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新疆)、“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并公示委托事项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监管。
2.受委托组织应建立承接委托事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委托业务,建立台账。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受委托工作办理情况,并同时报送办件台账,具体格式由委托机关的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规定。
五、责任划分
(一)受委托组织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因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行为和产生的结果导致针对委托机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由受委托组织负责提供举证材料,并配合委托机关协商出庭应诉人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等相关事宜。
(三)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组织行使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组织的过错或违法行使委托事项,导致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后向受委托组织追偿或行政相对人直接要求受委托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委托期限
1.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委托书签署后,委托机关暂停接收受委托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需办理委托事项的,向受委托组织提出申请办理;已受理的事项,委托机关应当继续完成办理。
七、委托的解除与终止
(一)受委托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委托或者委托的部分条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1.未按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审查、审批,造成违规审批现象的;
2.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严重影响委托事项行使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行使、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行使或禁止以委托方式行使的;
2.委托机关经评估决定不再委托行使的;
3.委托机关的职能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相关行使委托事项职能的;
4.在委托事项行使过程中,受委托组织被撤销的。
八、其他事项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3.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持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政职权事项 |
权利类型 |
赋权 方式 |
1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2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3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委托 |
4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5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6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7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8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9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0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门头牌匾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1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 |
12 |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 |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