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8
10:51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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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冬季供暖平稳运行,减轻因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对居民集中供热热费负担影响,弥补供热企业新增的供热成本,提高供热单位节能改造积极性,加强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运行补贴资金的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拟定了《乌鲁木齐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黄燕南
联系电话:0991—4605067
传真: 4600020
电子邮件:962262113@qq.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补贴办法》(征求意
见稿)及《实施细则》
2024年8月28日
乌鲁木齐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运行
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冬季供暖平稳运行,减轻因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对居民集中供热热费负担影响,弥补供热企业新增的供热成本,提高供热单位节能改造积极性,加强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运行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按照乌鲁木齐市集中供热价格相关规定,通过城市集中供热或利用小型采暖锅炉通过独立供热系统,为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用热建筑供热的天然气供热单位。其中:热电联产或工业余热参与供热的天然气供热单位应满足供热单位的当期供热成本监审结果(元/平方米/采暖季)大于当期居民集中供热采暖期面积收费单价(元/平方米/采暖季)的条件。
(二)补贴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内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用热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卫健部门批准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补贴金额计算方式
面积补贴标准(元/平方米/采暖季)×当期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平方米)计算确定当期补贴额。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热电联产或工业余热参与供热的天然气供热单位分别进行当期成本监审,对当期供热成本监审结果(元/平方米/采暖季)大于当期居民集中供热采暖期面积收费单价(元/平方米/采暖季)的天然气供热单位,确定供热单位的面积补贴标准,按照供热单位的面积补贴标准×供热单位当期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平方米)计算确定当期补贴额。
第四条 补贴对象、面积、标准确定方式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范围,供热单位向区(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区(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向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补贴供热单位名单。当期补贴申请工作在当期采暖期结束后6月底前截止。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在采暖期结束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供热单位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当期供热收费发票开展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的核定工作,提交核查报告。核定工作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资金需求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供热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拟定工作。采暖期结束后3个月内,根据供热单位成本监审结果,对天然气供热单位提出面积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预拨、核定和结算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以当年核定的上一采暖期享受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运行补贴供热单位和补贴资金额为依据,确定本采暖期预拨供热单位和预算补贴资金额。本办法公布实施首年不做补贴资金预拨。
本采暖期内分三批次预拨补贴资金,预拨补贴资金总额为预算补贴资金的80%。第一批在11月底前完成40%预算补贴资金的预拨;第二批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30%预算补贴资金的预拨;第三批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10%预算补贴资金的预拨。
在本采暖期结束后,下一采暖期开始前,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交核查结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面积补贴标准,结合供热单位安全、服务评价结果,核定当期享受天然气居民集中供热运行补贴供热单位名单和补贴金额。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结算。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并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做好拨付工作;做好区(县)相关工作指导;负责制定供热服务、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评价细则,依据评价结果核减补贴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和第三方机构委托资金需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资金申请筹措资金及时予以拨付。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拟定工作,并及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各供热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按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和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补贴资金应用于供热运营。
第十条 原享受天然气供热运行补贴且未完成补贴资金结算的供热单位,依然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天然气供热运行补贴办法》(2020年)及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完成结算后,该办法自动废止。本办法经公布实施后,自2024年-2025年采暖期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受补贴供热单位及补贴金额。
乌鲁木齐市天然气居民集中供热运行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一、供热单位申请天然气居民集中供热运行补贴需提交的
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包括申请供热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供热区域、供热收费总面积、供热方式;申请享受补贴区域、申请享受补贴面积;提交信息材料真实性承诺;配合补贴面积核查、成本核查工作的承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和报告内容。
(二)供应辖区内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用户名单(按热源-换热站-用热建筑逻辑顺序提供名单)。居民住宅用户提供名单包含以下内容:用热建筑名称、用热建筑地址、居民用户数、居民住宅用热收费面积、供热热力(换热)站名称、供热热源名称、热费收缴单位名称等;非居民住宅用户提供名单包含以下内容:用热建筑名称、用热单位名称、用热建筑地址、享受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类别(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用热收费面积、供热热力(换热)站名称、供热热源名称、热费收缴单位名称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供热单位正式公章。
二、供热单位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的核定
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通过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方式确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开展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核查依据包括:
1、依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规定,确定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执行范围。
2、供热单位提供审核采暖期间供热收费发票,确定供热收费面积。对于按面积收费但单价小于当期居民集中供热采暖期面积收费单价(元/平方米/采暖季)的,供热收费面积按照发票面积值×(发票单价÷当期居民集中供热采暖期面积收费单价)统计。
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后应提交核查报告,对供热单位符合补贴条件供热面积做出结论并附详细核查结果明细表和佐证材料。核查结果明细表包含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交费用户名称、交费用户地址、用户类型、收费面积、收费单价、发票号、补贴申报供热单位名称等。
第三方机构在采暖期结束后3个月内应完成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收费面积的核查工作。
三、供热单位配合面积核查提供资料要求
供热单位按照用热建筑为单元,集中提供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热用户热费收缴发票,热计量必须提供全套收费发票;同时每一单元提供资料明细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居民用户名称、居民用户地址(具体到单元门牌号)、用户类型(居民住宅/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热费收费类型(热计量、面积)、居民供热收费面积、收费单价、当期收费金额、用热建筑名称、供热热源/热力(换热)站名称、热费收缴单位等。
以单位缴纳廉租住宅用房、公租住宅用房以及未售空置住宅用房的,集中提供热费收缴发票,同时以缴费单位管理小区为单元提供资料明细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住宅用房地址(具体到单元门牌号)、类型(廉租/公租/未售空置)、供热收费面积、当期收费金额、用热建筑名称、供热热源/热力(换热)站名称、缴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等。
四、供热单位变更的程序及提交材料
当申请天然气居民集中供热运行补贴供热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供热区域供热企业主体变更等情形时,供热单位应及时向各(区)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真实报告所涉采暖期的具体变更情况,并提供能够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后补贴主体权益归属关系、权益划分时间线等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对供热单位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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