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0
12:49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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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市2024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石璐
联系电话:0991-4596151
电子邮件:3693328806@qq.com
2024年2月20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循环利用水平,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缴的,用于收集、运输以及焚烧、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减免审核和分配方案制定工作。
市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发改、财政、房产、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区县、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采用“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实际垃圾量计量收费”等方式计费。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与水费同步计收的方式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不具备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城管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代收单位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负责向代收单位具体支付。
手续费标准由市城管部门征求受委托单位意见后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缴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凭市城管部门出具的免缴证明到相应的受委托单位进行减免。
符合免缴条件的家庭在各区(县)城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凭各区(县)城管部门出具的免缴证明到相应的受委托单位进行减免。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税务部门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对应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置。
第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按规定比例制定垃圾处理费分配使用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至项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支付给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费用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生活垃圾处理量向市城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城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应拨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支付给各区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各区实际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结合规定的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市财政按照分配方案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国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代收单位或者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单位,由市城管部门定期提供未按时缴费名单及金额,税务部门依据城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追缴。拒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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