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2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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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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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已于2024411日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4423

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加快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中国式现代化总要求,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供住房支撑,并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面貌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乌鲁木齐市居民实现安居乐业,推动首府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给不足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补齐保障性住房建设短板,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总供给中的比例,不断满足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坚持目标导向。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焦虑,放开手脚为美好生活奋斗;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让商品住房回归商品属性,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资金平衡。保障性住房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配套设施,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坚持稳慎有序。坚持以需定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市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稳慎有序推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班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成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金融办、土储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投集团、热力集团、燃气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一)工作职责

1.专班办公室(市房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确定总体建设任务,编制并分解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具体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贯彻落实有关支持政策,督促指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并予以公布。

2.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按照辖区内实际情况,摸清、摸准、摸细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并汇总;负责做好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手续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根据总体需求,积极与市属相关部门对接,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等具体建设方案,并报请市工作专班审核;结合项目以及辖区配套设施情况,统筹做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并协调做好后期运行保障工作;严格落实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责任,认真做好辖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立项、初设、可研批复等工作。

4.市民政局。参照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相关规则,指导各区(县)组织街道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核定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测算及汇总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按照净地出让、净地划拨原则,保障项目用地选址、协助各区(县)征收部门测算新建项目土地成本并提出相关意见、办理权属登记、封闭管理等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及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规划工作。

8.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建设单位在办理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手续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9.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10.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周边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提升。

11.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12.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为保障性住房购买等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14.市土储中心。指导各区(县)征收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做好用地的纳储及土地供应准备工作。

1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梳理统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指导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梳理统计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

其余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四、工作目标

2024—2028年通过转化一批、购买一批、新建一批等方式,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5000套。其中:2024500套、20251000套、20261000套、20271000套、20281500套。

五、工作任务

(一)摸清需求科学确定目标

1.摸清需求明确对象标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负责梳理统计建立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干部职工(含新入职人员)台账;各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梳理统计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干部职工(含新入职人员)台账;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梳理统计企业、居民及其他不同群体住房需求并建立台账,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次序,新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为60—120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管局

2.科学确定筹集计划。按照转化一批、购买一批、新建一批原则,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发展实际,掌握保障性住房整体需求、区域需求、面积需求,深入分析筹集建设的可行性,区分轻重缓急,以需定建,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及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筹集总量和各区(县)建设筹集计划,稳慎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

(二)稳步推进实施

1.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有机结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用地布局、保障用地空间,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2.组建项目公司。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公司人员、财务、资产独立,与其他融资平台和公司严格隔离,无债务、无纠纷,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主体。同时,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对项目公司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审计。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3.加大资金和税费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探索与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4.保障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需供应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净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新建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

5.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盘活闲置土地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按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供地,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优化。同时,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当改建、收购、转化存量商品住房和已配建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6.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强化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相关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水投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燃气集团、热力集团等相关单位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和管理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一项目一定价,按照低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采取公开摇号配售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回购。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让群众住得舒心、安心。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封闭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全过程监督。坚决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长期闲置等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债务、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事关民生、事关发展、事关稳定,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深刻认识、正确把握保障性住房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以有力有效措施有序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政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加强协调调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要讲分工,又要讲合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建立保障性住房调度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落地实施并取得良好成效。

(四)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乌鲁木齐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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