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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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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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机构简介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机构简介

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情况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1.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2.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3.科技教育与财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组织拟订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4.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法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承担环保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5.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更新以及实施“三线一单”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6.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承担水固定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水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负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政策、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7.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办法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8.土壤与固体废物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土壤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拟订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开展我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二)办公地址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三)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四)联系电话

0991-4644830;0991-4692659

(五)负责人

孟晓燕

二、市生态环境局下属单位相关情况

(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机关职能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3)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上级交办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行政检查工作;依法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5)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和结果运用等工作。

(6)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和行风建设工作。

(7)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2.办公地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

3.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4.联系电话

0991-3091066;0991-3091057

5.负责人

郭健

(二)市污染控制中心

1.机关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收集、整理、分析污染源排污相关数据、资料,提出治理污染源的意见和建议。

(3)承担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办公地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

3.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4.联系电话

0991-3091053

5.负责人

万旭荣

(三)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

1.机关职能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机动车排污防治计划、技术规范与措施的建议。

(2)承担机动车排污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污染防治工作。

(3)收集、整理、分析机动车排污相关数据、资料,提出治理机动车排污的建议。

(4)指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2.办公地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

3.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4.联系电话

0991-3709820

5.负责人

王勇

(四)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机关职能

(1)承担有关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的污染防治和日常监测工作。

(2)负责有关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核与辐射方面的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服务等工作。

(3)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应用与推广。

(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

(5)受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工作。

2.办公地址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3.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4.联系电话

0991-4812351

5.负责人

刘强

(五)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1.机关职能

(1)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等相关培训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建立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环境信息支持和服务。

(4)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络与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

2.办公地址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三巷35号

3.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4.联系电话

0991-4651338

5.负责人

王聪聪

(六)市环境应急中心(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机关职能

(1)承担环境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政策研究。

(3)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文件评估及相关咨询等工作。

2.办公地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

3.办公时间

10: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4.联系电话

0991-4879636

5.负责人

赵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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