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11

10:30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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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要求,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编制完成《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9日(7个工作日),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我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贺洪燕

联系电话:0991-4833902

传真:0991-4879387

电子邮件:35856104@qq.com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范围

本市禁燃区分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和Ⅲ类燃料禁燃区(见附图

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原为三类工业用地区域);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Ⅲ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为除Ⅱ类燃料禁燃区及区域内煤矿外,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区界、米东区长山子镇、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南界,东至绕城高速公路、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新疆乌鲁木齐市智具小镇(新疆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工业区东侧边界,南至S101公路、绕城高速和天山区南界,西至昌吉市东界。

    二、禁燃种类

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燃料组合。包括: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包括:①煤炭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要求

(一)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二)Ⅱ类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原为三类工业用地)锅炉吨位需满足单台出力大于等于65蒸吨/小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用煤需满足《城市用煤管理规范》(DB6501/T001-2019)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责任

(一)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发改、信、建设、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组织各区开展锅炉、窑炉、炉灶(含烧烤)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及超低排放改造

(三)禁燃区范围内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管辖范围,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要求,参照本通告执行。

)禁燃区范围之外区域,各区人民政府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完善清洁能源供应及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本通告执行,不再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辖区政府规定的时限内燃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乌政通〔2018〕4号)及《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的补充通告》同时废止。

附图: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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