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9
20:0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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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虹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清风朗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万虹新建土工合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3月10日第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5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51号地块(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2分50.161秒,北纬44度8分30.565秒)进行土工合成材料的加工生产,项目总占地面积13751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厂房2栋、办公室1栋、门卫室,配套建设电力、供暖、给水、排水等公用工程。在1号厂房内建设年产1500吨土工膜生产线1条、年产3000吨复合土工膜生产线1条、年产300吨排水板生产线1条,在2号厂房内建设年产100万平方米钢塑格栅生产线1条、年产30万平方米膨润土防水毯生产线1条、年产3500吨土工布生产线1条。土工布主要以涤纶短纤维为原料,经开松、梳理、杂乱、铺网、针刺、成品收卷等工艺生产;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以低密度聚乙烯树脂等原料,经混合搅拌、熔融挤出、流延成型、成品收卷等工艺生产;塑料排水板以低密度聚乙烯树脂等原料,通过混合搅拌、熔融挤出、流延成型、抽真空成型、成品收卷等工艺生产;钢塑土工格栅以PP颗粒、色母为原料,经混料、投料、加热、钢丝牵引、挤出复合条带、焊接等工艺生产;膨润土防水毯以塑料扁丝编织土工布和钠基膨润土为原料,经放卷、针刺复合、切边收卷等工艺生产。本项目生产使用电供热,采暖采用电锅炉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场所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密闭厂房内进行,土工布、膨润土防水毯生产线废气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土工膜、复合土工膜、塑料排水板、钢塑土工格栅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蓄热式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五)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布袋除尘器粉尘、循环水池废渣等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土工布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其余废边角料、不良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项目运营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八)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0.088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1.67吨/年,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万虹新建土工合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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