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9

16:0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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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中科装配式箱房安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博亚天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310日第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1017万元(环保投资82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2018-0-159-101地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3′51.946″,北纬44°8′55.747″),建设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2975.64平方米,建筑面积35694.8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彩钢板加工生产线1条(成品用于生产装配式建筑房屋)、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线1条及1座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的全封闭式喷漆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彩钢板生产工艺:彩钢卷上料压瓦岩棉、彩钢瓦上料上胶复合切割成品;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生产工艺:外购钢材经切割焊接组立拼接打磨喷漆自然晾干产品,项目使用水性漆量15/、聚氨酯组合胶10/年,建成后可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封闭式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化学纤维过滤棉与上胶复合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同进入1套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切割、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在此基础上,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工业涂装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输方式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隔油沉淀后进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由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废胶桶、废化学纤维过滤棉、废沸石分子筛、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废包装物、除尘灰、废焊渣集中收集,进行综合利用。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595/年,颗粒物1.051/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装配式建筑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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