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06
10:5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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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广汇汇轩加油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广汇汇轩加油站(有限公司)油类设备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月20日第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52.5万元),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168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2′44.460″,北纬43°53′43.970″)原加油站内拆除单层30立方米柴油储罐2个、单层15立方米的汽油储罐2个、30立方米立式LNG储气罐1个、双枪加油机4台、双枪加气机4台和工艺管线;新建30立方米地埋式SF双层汽油储罐3座、30立方米地埋式SF双层柴油储罐1个、4台潜油泵型加油机及自助洗车房,同时配套建设卸油、二次油气回收系统、油品渗漏检测系统、预留三次油气回收系统,在西侧空地新增充电柱3台,站内新增1台800kVA箱变。加油站冬季采暖由市政集中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埋地式双层储罐、密闭卸油、油品微正压储存、加强油罐与管道系统、油气回收系统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和检测等措施,确保边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后循环利用,每月排放一次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手套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油罐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清罐油泥和隔油池废油含油淤泥废渣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即产即清,不在站内储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油罐区、输油管道及卸油口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建设;加油区地面及自助式洗车机区域按照一般防渗要求建设。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广汇汇轩加油站(有限公司)油类设备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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