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2
17:3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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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菲罗拉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新疆菲罗拉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已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公司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4.7万元)租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后泉路155号璟澜府(文澜公馆)C-5#住宅楼一层01号商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7分40.749秒、北纬43度46分35.197秒)新建中医医院。内设妇科、中医科、维吾尔医科、DR室、药房(带煎药区)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总床位20张,占地面积803.6平方米。项目拟设置的放射科辐射设备未纳入此次评价,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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