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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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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北辰一校区(完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

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北辰一校区(完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114日第4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5000万元(环保投资4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纬二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319.423秒,北纬435922.164秒)建设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北辰一校区(完中)项目,主要建设综合教学楼、图书实验综合楼(内设置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体育馆、宿舍及浴室、食堂、运动场等,总建筑面积63367.85平方米。冬季供热依托市政集中供热。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须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基础开挖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场区平整;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安装排风罩,实验废气引至楼顶排出,确保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运营期实验室废水经中和沉淀池处理后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五)运营期实验室中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废纸等收集后综合利用;实验室产生的废试剂、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北辰一校区(完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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