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4
10:40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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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洋蓝杉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2万立方米超强刨花板、3万立方米多层板及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9日第3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2435.52万元(环保投资113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E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50秒54.698分,北纬44度1秒50.721分),项目总占地面积73000平方米,新建9个车间(本次利用其中3个车间),配套建设原料库、锅炉房、办公综合楼等辅助设施,最终建成年产12万立方米超强刨花板、3万立方米多层板及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生产线。刨花板生产原料为刨花,工艺:刨片(下料)、干燥、分选、施胶、铺装及热压、锯边、砂光、成品;细木工板和多层板生产原料为木材,工艺一致:断料、旋切、干燥、施胶、摆板、热压、锯边、包装。生产使用1台12蒸吨/小时燃气锅炉加热,冬季采暖使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粉尘须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限值要求;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3条生产线的下料、铺装、砂光、锯切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须经负压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3条生产线的干燥、调胶、施胶、热压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排放限值;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采取减振、隔声、加强生产管理等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高效纤维过滤器废滤料、废胶桶、废机油和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灰、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定期更换的废弃除尘布袋等一般工业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离子交换树脂厂家回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锅炉房软水处理废水、锅炉排水及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VOCs排放量0.2044吨/年,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3.1854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0529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0.7272吨/年,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2万立方米超强刨花板、3万立方米多层板及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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