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6
11:39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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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乌鲁木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能米东区60万千瓦光伏项目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8月26日第3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9390万元(环保投资153.2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设220千伏升压汇集站,永久占地16577平方米,临时占地10000平方米。主变规模为2㗀兆伏安,配套建设办公生活用房、事故油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及进场道路等,冬季使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期采用200千瓦柴油发电机作为施工电源,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收集池,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收集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要求后冬储夏灌,夏季用于站区绿化,冬季储存在化粪池和集水池中。
(六)运营期升压汇集站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七)项目挖方全部用于回填、平整及迹地恢复,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规划设计施工场地及道路,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避免过多扰动原地貌及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需对临时施工营地及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八)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检修及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排至事故贮油池,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防渗措施及危废暂存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废转移、外运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九)项目运营过程中升压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国能米东区60万千瓦光伏项目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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