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5

11:36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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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1500吨玻璃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鑫印象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博亚天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500吨玻璃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819日第30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21.76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康庄东路37463#C3(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7′4.965″;北纬43°58′32.847″进行玻璃球项目建设。项目租赁空置厂房建设1玻璃球生产线,租赁面积为1800平方米主要建设1台天然气高温熔化炉、10台制球机等生产设备,配套1座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施。项目成后年生产1500吨玻璃球项目生产工艺:外购碎玻璃高温熔化制球冷却入库;冬季生产区采暖为天然气高温熔化炉,冬季办公生活采暖为燃气壁挂炉。原料外购碎玻璃不得为沾染性危险废物。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确保高温熔化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中,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27/年,二氧化硫:0.032/年,氮氧化物:0.885/年,颗粒物、二氧化硫从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500吨玻璃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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