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9

11:40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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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德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洋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辰光启航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826日第3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45万元,环保投资5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100号新疆洋实业有限公司院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8′ 6.809",北纬43°48′46.509 ")进行锅炉房建设。建设13/超低氮燃气锅炉、32/超低氮燃气锅炉,设计供暖面积8.5万平方米。本项目接入厂区已建的供热管线,不新建供热管线。

项目于202413日取得《关于新疆德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经)审20241,原环评报告中13/燃气锅炉供暖面积4万平方米,现因供暖面积增大8.5万平方米增加32/燃气锅炉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相关要求,界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装置,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软化废水和锅炉排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18/年,从经开区204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0.225/年,从新疆骑马山热力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关于新疆德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经)审20241即日起作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9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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