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7
17:17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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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荣博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市蓝白丽景环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万个路灯灯罩、灯笼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18日第3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2.2万元),于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康庄西路2833号米东浙商中小微创业产业园93号进行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4′31.781″,北纬44°01′29.322″。项目主要建设1条路灯灯罩生产线,1条灯笼生产线,以聚乙烯、聚丙烯为主要原料,通过注塑、冷却、吹塑、焊接、喷塑等工艺年产路灯灯罩80000个,灯笼20000个。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建设期间产生的施工废弃物、废弃包装材料等固体废弃物按要求合规处置。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吹塑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灯笼支架的焊接、切割工序产生的烟尘通过移动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投料及破碎工序废气无组织排放,须采取加盖及挡板、加强管理检修等措施,减少无组织逸散,确保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年底一次性排空,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吹塑废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支架切割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收集粉尘、废布袋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合规处置;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VOCs:0.044吨/年,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两倍替代;颗粒物:0.014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0万个路灯灯罩、灯笼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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