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1/02

18:52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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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自然资源管理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特编制《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登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urumqi.gov.cn/)中点击进入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网页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及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及日常受理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按照各自工作分工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六)负责受理向本级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承担本级机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核、处理、答复和咨询等事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效能、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相关职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履职依据。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文件;

  (二)机关简介。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等信息;

(五)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六)财政信息。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财务信息;

(七)综合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动态、新闻发布、人事信息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以信访、投诉、举报等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受理机构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受理机构: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办公楼1008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10∶30 - 14∶30,下午15∶30 - 19∶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8868706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依申请公开发送至本机关即可。

2. 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4. 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内容

1.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3.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信息,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应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四)申请处理

1. 审查

收到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登记

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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