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3
14:56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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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受理编号:WLMQ-240914-0400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人申请/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m²) |
申请人 |
备注 |
1 |
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09382899号 |
孙祯东 |
水磨沟区红山东路北17巷11号塔山·同行苑1栋1层1单元101 |
119.09㎡ |
聂颖杰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新71执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4)新71执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4日
经办人:陈家琪
接收人:
此公告经审核审批后,将发布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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