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2
15:15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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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受理编号:WLMQ-240829-0206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人申请/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m²) |
申请人 |
备注 |
1 |
乌房他证水字第2016377862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 |
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二巷188号南湖高层小区B区9栋9层1单元902 |
177.71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持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苏0282执恢3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4)苏0282执恢326号之二,申请注销登记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9日
经办人:丽娜
接收人:
此公告经审核审批后,将发布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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