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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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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关于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乌鲁木齐市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要求,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工作安排,在借鉴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关于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1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张扬

联系电话:0991-4627912

传真:0991-8839880

电子邮件:wlmqszrzyj@163.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关于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41230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

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乌鲁木齐市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支持,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本措施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

一、强化停车设施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由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编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有关公共停车库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要求应及时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公共停车库建设管理的依据。

二、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按商业用地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库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停车库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停车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停车库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四、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积极增加独立式公共停车库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供应。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可用于独立式公共停车库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如涉及林地、草地、园林绿地,须依法按程序申请办理占用林地、草地、园林绿地审批及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建设项目,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复合利用,结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库。在城市道路、广场、公交场站以及新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库,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城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保证古树名木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不得改变绿地原有的使用功能。

六、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用于独立式公共停车库用地供应。

七、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用地应以公开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公共停车库用地。独立式公共停车库按公共服务项目用途征缴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其中地下公共停车库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独立式公共停车库用地,出让底价按所在级别的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租金)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乌政办规〔20242号)执行。

八、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用地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按原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九、独立式公共停车库规划条件中载明规划用途为社会公共停车库及附属商业,受让人按社会公共停车库和其他商业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停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及设定抵押权。

十、201683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并建成的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在满足日照、消防、建筑安全、建筑退距、交通组织等相关规范,且不减少已批准停车泊位总量的前提下,可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新增商业面积按商业用地计收土地出让金,如涉及增加容积率应按程序报批后纳入详细规划。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停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及设定抵押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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