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26
11:52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进一步优化委托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刻制使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事项专用章的批复》(新自然资函〔2024〕29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乌鲁木齐市)”。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乌鲁木齐市)”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乌鲁木齐市实施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中,委托的自治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事项业务中使用,包括以下行政职权事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仅限于乙级);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仅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仅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矿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仅限于乙级);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仅限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仅限于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乌鲁木齐市)”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乌鲁木齐市)”样式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