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4/07
19:20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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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70号),市政府出台《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规〔202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当前生态保护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压力大、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等问题,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首府注入新活力。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政策说明
《实施方案》共分为七部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建设美丽首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参与内容
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
(三)参与领域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自然生态、农田生态、城镇生态、矿山生态、生态产业等5类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
(四)参与机制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由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社会资本可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发展适宜产业,或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
(五)参与程序
规定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管理程序。
(六)支持政策
依据中央、自治区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8项支持政策,涉及规划引领、产权激励、指标流转、权益交易、资源利用、用水支持、财税支持、金融支持等。
(七)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监管,做好宣传引导。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联系人:叶斯波拉提
联系电话:0991-8862701
乌鲁木齐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参与流程图
相关文件:关于征求《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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