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24

18:3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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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恒大金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

新疆恒大金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丁诉你单位支付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达劳人仲字〔2024〕第99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书。

达劳人仲字〔2024〕第99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23521日申请人经第三人郭鹏介绍到被申请人处沥青拌合站工作,约定工资8000/月,2023111日之后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处股东员当荣通过银行向申请人转账10000元,包括20235月工资2926元,20236月工资7074元,20236月工资剩余926元未支付,20237月、8月、9月、10月、111日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因申请人主张202361日至2023111日的工资33192元,未超过法定数额,故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现缺席裁决如下: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61日至2023111日的工资33192元(8000/×4个月+926+26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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