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24
18:3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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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丁诉你单位支付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书。
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23年5月21日申请人经第三人郭鹏介绍到被申请人处沥青拌合站工作,约定工资8000元/月,2023年11月1日之后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处股东员当荣通过银行向申请人转账10000元,包括2023年5月工资2926元,2023年6月工资7074元,2023年6月工资剩余926元未支付,2023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日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因申请人主张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的工资33192元,未超过法定数额,故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现缺席裁决如下: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的工资33192元(8000元/月×4个月+926元+26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达劳人仲字〔2024〕第99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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