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0

12:2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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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金瀚森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

新疆金瀚森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志恩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成本主管,双方订立期限为2022523日至2025522日的劳动合同20234月至20241月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申请人此期间的工资,20242月至20245月被申请人未营业,申请人亦未提供劳动,至20245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按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17000/月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242月工资,应按乌鲁木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1700/×70%)即1190/月向申请人支付20243月至5月的生活费。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4月至20245月工资2380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4月至20245月工资及生活费190570元(17000/×11个月+1190/×3个月)。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4月至20245月工资及生活费19057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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