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0
12:2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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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志恩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成本主管,双方订立期限为2022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申请人此期间的工资,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被申请人未营业,申请人亦未提供劳动,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按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17000元/月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工资,应按乌鲁木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1700元/月×70%)即1190元/月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至5月的生活费。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工资2380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工资及生活费190570元(17000元/月×11个月+1190元/月×3个月)。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工资及生活费19057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4〕第170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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