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02
11:4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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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汉重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甘泉、周新文、范晓燕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第1678号、1679号、1680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4〕第167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0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00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乌劳人仲字〔2024〕第167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0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乌劳人仲字〔2024〕第168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6月4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0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4〕第1678号、1679号、168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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