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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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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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463号

新疆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弯弯诉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46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46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46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支付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38月工资7448元,202310月工资7406元,202311月工资7376元。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申请人工资。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仲裁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81日至20231130日工资22230元(7448+7406+7376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明确载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4000元,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由被申请人加盖公章及申请人签名,应为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达成的合意,且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8月工资7448元、202310月工资7406元、202311月工资7376元,合计2223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46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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