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27
18:3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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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万军诉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46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462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46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支付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的80%,试用期为1-2个月。申请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2日为试用期。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申请人工资。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仲裁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试用期工资9600元(12000元/月×80%),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2日工资96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46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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