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27
18:4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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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丹平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62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62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62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反映被申请人给其缴纳了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该缴费记录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由沙依巴克区人人购工厂店青春彩霞服装商行缴纳,该单位与被申请人系不同的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无证据证实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30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主张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62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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