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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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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世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11号

新疆世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磊诉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1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11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11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202061日至202411日之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未到庭,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虽系被申请人的股东,但根据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其工作岗位实际为项目部门的主管,而并非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的结果显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也不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事实可以互相印证,申请人的日常工作仍需受到被申请人的管理,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工资即便因财务等原因未按月发放,但发放工资的事实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了2024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显示申请人在20244月至8月期间一直在替被申请人向案外人及案外公司讨要工程款,可以体现其劳动关系的连续,故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至202411日,本委予以支持。综上,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以及明显的经济从属性,申请人从事的工作也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061日至202411日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支持。

二、关于欠发工资130325元。经本委当庭询问,申请人明确其该项申请请求中该工资的时间段系202061日至202311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到庭,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申请人出示一张记录有自20206月至202311月的应发工资及未发工资表,该表格盖有被申请人公章,以及被申请人的财务专用章。本委认为,该表中的实发金额与申请人收到的工资可以对应,且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及财务章,该表也系原件,故本委对该表格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表格显示,总计未发金额为130325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欠付的工资130325元。

本案系缺席审理,本委不作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61日至20241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61日至20231130日欠付的工资13032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71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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