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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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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大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920号

新疆大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爱梅诉被申请人新疆大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920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120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3号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新疆科技园4号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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