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21
17:2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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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尹亚慧诉你单位因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434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43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43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提成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仲裁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提成工资57000元未支付,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提成工资570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提成工资570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43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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