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3

18:3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付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

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付荣:

本委受理张艳华诉你单位及第三人刘付荣因取暖费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及刘付荣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及刘付荣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及刘付荣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文件《关于自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采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申请人为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故被申请人应当承担退休职工的暖气费。庭审中,申请人陈述其将房屋出售给其姐姐,房屋并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支付暖气费的情形,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暖气费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你单位及刘付荣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93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