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1

18:4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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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548号

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刘永康诉被申请人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取暖费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548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410111530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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