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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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市财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税收制度和办法的拟订。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本级与区(县)、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订上报减免税事项和对全市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指导区(县)、各部门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监管财政票据;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以及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监督管理区(县)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实施全市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政府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债券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实施全市会计基础规范化、会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市高级会计师评价初评工作。

(十二)监督检査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市本级和区(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承担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财政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综合科。分析预测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票据。

(四)法制税政科。宣传贯彻财税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中涉及财政税收方面的条款;负责财税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拟订上报减免税事项和对全市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税源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预算科。负责全市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负责市本级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拟订全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研究提出市本级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汇总区(县)年度财政预算,指导、监督区(县)预算管理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科。负责除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以外的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拟订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监督、偿还等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七)国库科。负责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金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在全市的贯彻执行;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市本级总会计核算、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负责市本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全市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管理全市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工作;执行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监督指导区(县)、各非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

(八)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市场、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九)科教和文化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根据国家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和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我市财务管理补充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供销、商务(粮食)、招商服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执行;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公交、供热等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天然气价差收入支出管理工作;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国际客货运财政补贴等专项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境、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住房公积金、土地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制定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制度;参与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城维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土地储备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口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十二)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务、气象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行政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拟订相关实施细则;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农村综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动方案,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参与研究和拟订扶贫资金管理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核;协调配合对口支援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十三)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工会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市级有关方面拟订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编制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十四)企业科。配合职能部门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有和集体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菅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五)金融工作与对外财经合作科。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制定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财政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外债管理权限,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贷款、赠款项目。

(十六)会计科。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宣传和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全市会计基础规范化、会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市高级会计师评价初评工作。

(十七)资产监督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

第五条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7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6名(含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6名。

第六条原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9名人员;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3名人员。

第七条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五楼、六楼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0991-2308210

负责人: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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