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5
16:00
来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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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现就《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法律法规、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的效力层级从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同时,《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财资管〔2013〕33号、34号)是在原来财政部35、36号令基础上制定的,针对新形势、新要求,部分条款不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六)《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30日);
(七)《政府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
(九)《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8〕29号)。
三、主要内容
以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为核心,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共10章74条。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定义、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建立健全“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划定部门职责;第三章 资产配置,明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四章 资产使用,根据不同类别加强具体使用管理,明确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第五章 资产处置,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条件、权限和程序;第六章 预算管理,明确了资产相关收入内容、上缴收入要求,规范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七章 基础管理,提出在建工程暂估入账、评估、清查、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第八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评价,健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各级、各部门的编制报送职责。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市、区(县)人大、政府、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单位等相关机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要求。第十章 附则,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和不适用情形、生效日期等。主要修订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将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外,新增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和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依据《条例》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系统性、规范性,为开展分类管理和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管;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分层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业特点突出及重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三)进一步明晰职责定位。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行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关键环节管理。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过程的管理,强化抓住重点资产和关键环节。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贯彻落实到日常具体工作中。一是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四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五)新增资产管理规定。一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紧密结合,注重基础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情形。二是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质量,每年度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要求各单位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健全国有资产调剂机制。建设政府公物仓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对各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以及临时机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购置的资产等,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四是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六)细化资产管理要求。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资产配置环节,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配置时优先考虑资产调剂,严控资产新购,尤其是建筑物、大型设备等重点资产购建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注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资产使用环节,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通过盘活闲置资产、修旧利废、建立公物仓推进共享共用等途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使用效益。资产处置环节,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可依照科技成果转化等规定,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
(七)明确国有资产使用“禁止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事业单位不得进行与事业发展不相关的投资,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等。
四、关于施行日期
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乌政发〔2024〕212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咨询科室:资产监督管理科
咨询电话:0991--231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