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9/20
18:00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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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务局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于2022年11月25日起公布施行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乌财规〔2022〕2号),现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介绍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多领域作出改革部署,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就是其中之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综合手段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有利于缓解我国用水紧张的态势,保障国家用水安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要求全国各地要用十年左右时间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2017年6月,中央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全面推进改革。中央财政将通过水利发展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改革的支持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8〕82号),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任务。
2018年以来,我市农业水价改革不断推进,改革成效逐步显现,我市共累计实施改革面积68.4万亩,其中改革试点区(县)的高新区(新市区)、米东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已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包括已全部完成农业水价成本测算和调价工作。2019年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乌鲁木齐市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其中拨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共计553万元,包括拨付高新区(新市区)191万元、米东区362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明确:进一步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为防止我市各区(县)在该项资金支付监管中存在空白区,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坚持资金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乌财规〔2022〕2号)。
《办法》共包括总则、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的筹集及奖补程序、资金使用及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附则等共8章28条,健全完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基础。
二、起草《办法》的目标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行后,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管理,保障了农业的灌溉用水,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增加用水成本,让农民的经济负担加大。建立农业用水奖补精准补贴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农业用水成本增加的部分差额,以便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建立节水奖励是为了促进用水户的节水意识,促进持续节水,保障社会水资源,而且节水奖励也可以减轻用水户在水价综合改革之后的一部分水费负担。
(一)减轻农业灌溉用水负担,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是在适当提高农业水价促进节水的同时,不增加农民用水负担而实施的补贴措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行后,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用水成本,建立农业用水奖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农业用水成本增加的部分差额,以便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此外,重点对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进行奖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促进农户在农田灌溉方面的节水情况,促进农田水利良性运行
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是对积极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或者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取得显著节水效果的用水主体给予一定奖励,节水量越多,奖励越高。这样可以提高农户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持续节水,实现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实施精准补贴之后,对各农户的用水情况也可得到完整的监控,可以有效的促进农户在农田灌溉方面的节水情况,促进农田水利良性运行。
(三)保证水费上缴率,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施行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分担了水价改革之后用水户的经济压力,让用水户可以更好的接受水价改革,不抵触水费收取,积极的交付水费,完成水费上缴率的要求,让水价改革可以顺利的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乌鲁木齐市下辖的各区(县),尤指涉及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高新区(新市区)、米东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
(二)精准补贴
凡国有水管单位对进行农业种植生产提供供水条件的,给予精准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各区(县)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同级发改委、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人大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三)节水奖励
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给予奖励。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用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予以奖励。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人民政府全面公示,报县级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的筹集及奖补程序
各区(县)应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主要通过用于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县级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区(县)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经区(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能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补贴对象所在的区(县),由该区(县)主管补贴(奖励)资金的水务主管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对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做好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工作;区(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部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供节水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水务主管部门要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的一季度前对上一年度全市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用途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区(县)财政、水务主管部门及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区(县)政府、管水主体要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业节水奖励资金,擅自变更列支计划,改变农业节水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办法》新旧政策对比和惠民性
2022年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乌鲁木齐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2〕2号),规定了农业灌溉用水指导价标准,并未配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该《办法》的施行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户进行补贴和奖励,能有效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为了解决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现状,同时配套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能有效减轻农民农业用水负担,也能鼓励农业节约用水。
五、名词解释
精准补贴:是指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
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管水主体:负责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设施运行维护、水费收取和供水管理的管护组织。
用水定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65/3611-2014)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核定下达的用水指标。
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改革相关工作,并基本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的灌区。
咨询部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咨询电话:0991-2821113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葛尔街益民大厦52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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