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9/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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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废止背景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95号)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教〔2017117号),所涉及内容及精神已含盖了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政办〔201536号)文件内容及精神。为保证《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15年免费教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教〔2017117号)的顺利实施,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废止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政办〔201536号)文件。

二、废止内容

废止文件为《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政办〔201536号)。

三、差异内容

(一)财政补助标准

废止的乌政办〔201536号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凡被审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了享受中央资金补助外,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足500//月的,差额部分由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给予奖补到600//月;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足600//月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给予奖补100//月。享受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调增调减收费标准。

重新印发乌财教〔2017117号资金补助标准:1)农村幼儿园(含民办、其他部门办)按照保教费和伙食费5,400//600/*9月)、幼儿读本费130//年、采暖费120//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幼儿园补助经费包含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2)城镇幼儿园按照保教费5,400//600/*9月)(公办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单独核算)、幼儿读本费130//年、采暖费120//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承担比例

废止的乌政办〔201536号乌鲁木齐市及区(县)财政承担比例为:高新区(新市区)、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市区承担比例为4:6,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市区承担比例为6:4。奖补资金按年度核拨,当年度补助经费结余继续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重新印发乌财教〔2017117号所需资金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咨询部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科教和文化科

咨询电话:0991-2307222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益民大厦502-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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