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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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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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40号),现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537.22万元(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27具体分配详见附件)202312月提前下达了部分2024年基本药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乌财社2023256,本通知明确的2024年基本药物制度应补助资金,扣除提前下达数后即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00399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科目各区县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请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 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请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原文链接: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doc


附件1:2024年中央下达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表.xlsx

附件3:2024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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