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5
16:46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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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40号),现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537.22万元(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27,具体分配详见附件),2023年12月提前下达了部分2024年基本药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乌财社〔2023〕256号),本通知明确的2024年基本药物制度应补助资金,扣除提前下达数后即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00399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科目,各区县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请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 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原文链接: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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