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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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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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直达资金)(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442号),现拨付你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合计10.15万元(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1),用于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0039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科目,各区(县)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各区(县)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 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请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级各级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请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原文链接: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直达资金)(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doc


附件1: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 .xls

附件2: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表.xlsx

附件3:2024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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