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2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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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农﹝2023﹞100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直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860万元(详见附件1),其中:米东区769万元、乌鲁木齐县91万元。
请区(县)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30153农田建设”科目,请按照资金实际使用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 1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待进入2024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县)财政部门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三、根据《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56号)要求,请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上报市财政局农业科。
四、请加快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要求,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详见附件3)。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直达资金)分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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