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2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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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一批)的通知》(新财农﹝2023﹞115号)精神,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一批)128万元,其中:乌鲁木齐县111万元、达坂城区10万元、经开区(头屯河区)7万元,请专款专用。
各区(县)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资金纳入2023年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二、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文件要求,你区(县)收到文件后,应于5日内将此次下达的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抓紧做好受灾地区越冬饲草料储备等防灾救灾相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56号)要求,此次将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一批)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1),请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要求,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详见附件2)。
附件1:2023年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第十一批)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2: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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