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05
15:43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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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执法机构设置:会计科、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与财政监督检查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六楼
联系方式:0991-2308210
执法人员信息: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4.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5.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6.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7.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8.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检查;2.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三)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四)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1.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2.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的;
3.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4.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5.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本单位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2822689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B座六楼
(三)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4689532
投诉举报邮箱:1145432626@qq.com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486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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