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法税〔2024〕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乌鲁木齐市乐清商会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