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9
18:32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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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的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各实施部门开展了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制定依据
(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
三、主要内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下列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七条。
2.删除第四十四条。
3.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删除第六十条。
6.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理由:《办法》第三十七条因执法主体变更予以删除;第四十四条因影响区外建筑企业公平竞争予以删除;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一致,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缴纳罚款方式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不一致,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范围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一致,予以删除;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限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一致,予以修改。《办法》此次修改的条款仅针对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内容,其他内容待国家、自治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结合上位法的修订情况,适时开展全面修订工作。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8件)
1.《乌鲁木齐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废止理由:《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时间较早,多年来,《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多次进行了修正,依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也于2019年被废止,导致《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办法》废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的规定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即可。
2.《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废止理由:《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时间较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及形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办法》的基本内容已经被其覆盖。废止《办法》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即可。
3.《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废止理由:《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时间较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分别于2018年、2023年开始施行,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和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有促进作用,更加符合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其所覆盖,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4.《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废止理由:2008年,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国家尚未制定城镇燃气相关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订版)也未明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义务。在此背景下,为依法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办法》。此后,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14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也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均对燃气和供热管线设施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办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办法》内容也已被上位法所覆盖,已无实质性作用,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5.《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信息公开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废止理由:《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施行,制定时间较早。随着工作实际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发生变化,《办法》中的公开时限、收费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生冲突,《办法》已不再符合当前管理实际和需要。《办法》废止后,房地产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上位法开展即可。
6.《乌鲁木齐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废止理由:《规定》部分内容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如《规定》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不一致。同时,经评估,《规定》的合理性、绩效性和可操作性较低,如第十四条限制了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时间,直接影响了申请人听证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的十二项步骤,过于繁琐。《规定》废止后,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听证即可。
7.《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废止理由:《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上位法依据均进行了修订,且制定《办法》时所依据的上位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废止。同时,《办法》部分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这一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也于2018年11月11日被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废止。上位法更加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工作的新要求,且级别更高、执行力度更大,《办法》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8.《乌鲁木齐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废止理由:《办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后,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也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导致《办法》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一致,如《办法》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为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一致。同时,经过对比,《办法》的内容和管理要求与自治区《办法》基本一致,且自治区《办法》更细致全面、可操作性更强,废止后我市执行自治区《办法》即可。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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