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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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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律行罚决字〔2024〕第1号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蔡涛,男,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1310931774

20248月,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249月,乌鲁木齐市司法局立案调查,通过调阅案卷、谈话询问、制作调查笔录、告知相关权利等法定程序查证:蔡涛律师2024712日,参加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雷先福、被上诉人陈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存在扰乱法庭、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蔡涛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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